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勤務時間之分配原則如下:
一、各勤務機構除值宿之分駐所、派出所,每日服勤以八小時至十小時為
    原則;編排十小時勤務仍無法因應治安需求時,由分局長召開座談會
    ,依據轄區治安狀況、警力缺額等因素,研擬需增排之勤務時數;必
    要時,得於二小時以內延長之,並陳報本局列管。延長服勤時間,應
    酌予補休、發給超勤加班費或行政獎勵。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
    時之睡眠時間。
二、本彈性與授權原則,由各單位考量警力及地區特性等因素,依實際需
    要,採不同分班輪番勤務制度,以達勞逸平均。攻勢勤務不得連續六
    小時,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情形得變更之。
三、勤區查察時數,得斟酌勞逸情形,每人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原則
    。分駐所、派出所所長應指導各警勤區員警考量其戶口數及治安狀況
    等因素,擬定每月實際需要之勤查時數;臨時勤務頻繁地區得報經本
    局同意酌予降低。
四、聯合服勤時間,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小時至四小時。
五、備勤勤務,視轄區治安狀況編排,每人每次以二小時、每日以二班次
    以內為原則。遇有特殊狀況或必要時,得報經分局長同意編排專人擔
    任全日備勤。
遇有特殊任務,得變更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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