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由管理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標誌、標線由管理機關管理維護;號誌由警 察機關管理維護。 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得視實際需要委由警察機關設置或管理。 警察機關得依道路易壅塞及易肇事路段或路口,會同管理機關,依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增設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