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由管理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標誌、標線由管理機關管理維護;號誌由警
  察機關管理維護。
  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得視實際需要委由警察機關設置或管理。
  警察機關得依道路易壅塞及易肇事路段或路口,會同管理機關,依道路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增設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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