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機關對於借用財產,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借用財產因可歸責於借用機關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減損功能或價值 者,借用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借用財產因不可歸責於借用人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或減損功能或價值 者,借用機關應即通知管理機關;經管理機關確認不能使用者,應即終 止借用契約,並收回借用財產或辦理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