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查議案需要或對某一案件或問題認有專案研究或對外調查之必要者 ,得經大會通過成立專案小組。 前項專案小組人數以三人至七人為限,由大會公推或由議長指定之。但 原提議人除得列席並提供資料外,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專案小組得應大會請求,隨時提出調查經過報告,其結論應於半年內提 報大會通過之,必要時得延長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