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於面臨海港、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認有退讓必要者,得會同有
  關機關劃定退讓之界線,並經本府核定公告之。
  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應依附表二規定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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