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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三條規定者,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得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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