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實際到開及通過時刻之認定,依左列規定標準: 一、到站完全停妥時為實際到達時刻;開始進行時為實際開車時刻。 二、機車通過站中心時為通過時刻。 三、前二款規定時刻以十五秒為計算單位,超過十五秒者以三十秒計, 餘類推。 四、在中途停車及開行之實際時刻其認定標準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