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實際到開及通過時刻之認定,依左列規定標準:
  一、到站完全停妥時為實際到達時刻;開始進行時為實際開車時刻。
  二、機車通過站中心時為通過時刻。
  三、前二款規定時刻以十五秒為計算單位,超過十五秒者以三十秒計,
      餘類推。
  四、在中途停車及開行之實際時刻其認定標準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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