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
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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