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屋內變電所之防水規定如下:
一、建物地上部分之門、窗或通風孔道等開口,應有防水設計或高程之止
    水措施。
二、地下結構體之設計應具有水密性。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屋內變電所主要設備可能置於地面以下,為確保電力供給之可靠
    性、防止感電事故發生,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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