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海上變電所(站)主變壓器、開關設備及監控保護系統等相關設備應設置
備援系統或備援機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海上變電所(站)之供電可靠度,須設置備援系統,爰參考國
    際實務規範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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