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臨時號誌機之顯示方式規定如左:
  一、險阻號誌晝間夜間均用白色邊緣之紅色橫長方形反光板。
  二、慢行號誌晝間夜間均用白色邊緣之橙黃色圓形反光板。
  三、慢行解除號誌晝間夜間均用白色邊緣之綠色圓形反光板。
  四、慢行預告號誌晝間夜間均用三個黑色麟形之白色正三角形反光板。
  臨時號誌機之背面為白色反光板,但在單線得於慢行號誌機標板之背面
  顯示慢行解除號誌。
  列車依臨時號誌機之險阻號誌停車後,得照指定之速度再開。
  依第八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俟列車後部通過慢行區域後始得解
  除慢行者,應在慢行號誌機柱上加裝白色正三角形標板一個。
  僅限於電力列車慢行時,應在慢行預告號誌機及慢行號誌機柱上加裝白
  底橙黃色「電」字反光之方形板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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