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臨時號誌機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但遇豪雨、颱風時夜間應派員看守,並
  顯示臨時手作號誌。
  一、險阻號誌機設在障礙區域之地點。
  二、慢行號誌機設在慢行區域之地點或險阻號誌機之外方二百公尺之地
      點。
  三、慢行解除號誌機設於慢行區域或障礙區域之終點。
  四、慢行預告號誌機設於慢行號誌機外方六百公尺之地點。
  前項障礙或慢行區域係指障礙或慢行處所前後各二十公尺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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