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
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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