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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重劃會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並檢附下 列圖冊,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二、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三、重劃前後地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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