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
      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技術顧問機構之技術顧問機構
      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測量技師及測量員資格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
      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
  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
  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之
  規定。
〔立法理由〕
  一、測繪業登記依本法規定係採許可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核其資格,
      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依公司法等有關法規,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登
      記。
  二、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置有測量技師,應依本法規定申請許
      可始可經營測繪業務。但測繪業務如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
      或其他勞務者,得於該工程或技術服務中,由營造業或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依營造業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有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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