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偵查或民、刑事審判之必要,向感訓執行政機關借提 受感訓處分人,經羈押於看守所者,除刑事案件為本案羈押外,其借提 羈押期間算入感訓處分執行之期間。 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偵、審刑事案件而為前項之借提時,應注意是否合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為本案羈押。 第一項之借提,感訓執行機關得同意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民、刑事案 件判決確定後,始解還繼續執行感訓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