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偵查或民、刑事審判之必要,向感訓執行政機關借提
  受感訓處分人,經羈押於看守所者,除刑事案件為本案羈押外,其借提
  羈押期間算入感訓處分執行之期間。
  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偵、審刑事案件而為前項之借提時,應注意是否合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為本案羈押。
  第一項之借提,感訓執行機關得同意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民、刑事案
  件判決確定後,始解還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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