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時,應提出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有關
  身分資料及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領務承辦人員對前項證明文件之真實性及內容有疑問時,應先函請其核
  發機關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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