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定,服士官役者,應舉行效忠中華民國宣誓,其誓 詞如左: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實行三民主義,服從長官命令,捍衛國家 ,保護人民,終身保守機密,克盡軍人天職,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 處分,謹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