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02日

條文關聯

  地區支付機構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
  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經辦其轄區內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於辦
      理支付作業完竣後,按日編製「每日憑單支付對帳單」通知支用機
      關。
  二、每屆月終,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應將其所經辦轄區內各機關當月份
      之支付或轉帳款項,依機關別及支付科目別,編具庫款支付對帳單
      ,分送填發該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之機關對帳簽認。如發生差額時
      ,應由各支用機關核對調節,加附差額解釋表,一併予以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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