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應由區長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
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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