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用戶有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者,本公司得依用戶所裝設使用
天然氣器具或輸氣管線口徑之流量,以每日八小時供氣時間計算用氣量,
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天然氣費。前述用戶裝表通氣未滿三個月者,
應自開始供氣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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