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有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者,本公司得依用戶所裝設使用 天然氣器具或輸氣管線口徑之流量,以每日八小時供氣時間計算用氣量, 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天然氣費。前述用戶裝表通氣未滿三個月者, 應自開始供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