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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鐵路軍事運輸,遇有天災事變,路線中斷,不能運送或不能繼續運送時 ,鐵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辦理接駁運送。但託運單位因需要急迫, 得協調鐵路主管機關同意自行駁運,並由鐵路主管機關退還未運送路段 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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