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鐵路軍事運輸,遇有天災事變,路線中斷,不能運送或不能繼續運送時
  ,鐵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辦理接駁運送。但託運單位因需要急迫,
  得協調鐵路主管機關同意自行駁運,並由鐵路主管機關退還未運送路段
  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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