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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船舶防火構造規則之訂定)
船舶之防火構造,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 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船舶防火構造之分級、各等級之防火構造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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