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依規定不得排洩入海之油、有毒液體物質及其殘留物、污水、不潔壓艙
  水、洗艙水等,應留存船上或排入收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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