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應依「各機關預算收支按經濟與職能分類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二十)之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性分類表附入主管預算。 省市政府應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依照前項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 性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