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應依「各機關預算收支按經濟與職能分類應行注意事項」(
  附件二十)之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性分類表附入主管預算。
  省市政府應於其地方總預算案編定時,依照前項規定,編具職能與經濟
  性分類表,專案陳送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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