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經指名商調,另有任用者。
  二、因故辭職者。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消極資格限制者。
  四、依法考績應予免職者。
  五、因受記大過兩次或達兩次,應予免職者。
  六、退伍除役官兵脫離輔導就業,按規定應予免職者。
  七、其他依法令應予免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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