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經指名商調,另有任用者。 二、因故辭職者。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消極資格限制者。 四、依法考績應予免職者。 五、因受記大過兩次或達兩次,應予免職者。 六、退伍除役官兵脫離輔導就業,按規定應予免職者。 七、其他依法令應予免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