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者,對於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 以罰金,俾促其善盡監督管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