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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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