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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信用部事業公積)
信用部年度決算後,其事業盈餘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五十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其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前條所定最低比率者,應全數提撥為信用 部事業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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