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屬於緊急事項者,得縮短通知日程。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屬於本法
第三十九條各款所定之決議,並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
前二項報請備查及核准事項,均應副知上級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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