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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事業自水體引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水者,於水溫及 氫離子濃度指數符合管制限值,且其他項目水質未超過進水水質時,得 直接放流回歸原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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