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水利小組會議應行討論事項如左:
  一、年度事業計畫。
  二、會員義務勞動。
  三、水利用地。
  四、催繳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
  五、會員提議案件。
  六、水利會工作站及小組長交議事項。
  前項決議不得與水利會決議或事業計畫相牴觸,重要事項應報由工作站
  轉呈水利會核辦。
  水利小組開會時,當地選出之會員代表應行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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