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市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延長、停止或恢復適用,應由市政府
法務局於次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異動情形列表通報行政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