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服勤人員每星期輪休全日二次。遇有特殊狀況,得予停止之。停止輪休,
應酌予補休、發給超勤加班費或行政獎勵。
分駐所、派出所所長、副所長之輪休,除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外,得視轄區
治安情形,每月之星期六或星期日輪休至少各一次以上。分局應依前項之
規定,統一編配所屬各分駐所、派出所所長、副所長之輪休日期,排表實
施。
分駐所、派出所所長、副所長非輪值期間,於轄區治安狀況許可下,每星
期得擇一日以上於十八時後,以報備方式簽出離開任所返家休息。但至遲
應於翌日上午八時前返回。
分駐所、派出所所長、副所長離所時,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並載
明於勤務分配表。
分駐所、派出所得自行規劃二日合併或分開輪休實施方式。另居家較遠者
,得採四星期內集休方式實施。
每日輪休、休假及補休人數,以不超過該勤務機構實際服勤人數之七分之
三為原則;例假日、放假日及國定假日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有放寬
必要時,應報請分局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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