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有退讓必要者
  ,得會同有關機關劃定退讓之界線,報經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核定後公告之。
  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應依左表規定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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