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執行單位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為發起人(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適用本章規定。但經本部核准者,不
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章之適用要件。執行單位除適用上有窒礙之處並經本部核准者
    外,應依本章規定辦理衍生新創公司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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