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為發起人(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適用本章規定。但經本部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章之適用要件。執行單位除適用上有窒礙之處並經本部核准者 外,應依本章規定辦理衍生新創公司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