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227
人,瀏覽人次:
90775983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之二
華僑及外國人經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所註銷登記者, 證券商接獲通知後不得受理該客戶新增證券借貸交易,並應通知其了結證 券借貸交易,於了結後註銷該證券借貸帳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