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股權,本部得依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 調降其繳交收入之比率。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之誘因,本部得依第二十 四條第五項專案核定調降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股權之繳庫比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