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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五十一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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