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
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
出席股東會。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