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手動閉塞號誌機或掩護號誌機,因故障、燈
  光熄滅或其他原因,不能顯示進行號誌時,應使列車依該號誌機之險阻
  號誌停車並將情事通知司機員後,在該位置顯示代用手作平安號誌。
  如已先將情事通知司機員時,可逕即顯示代用手作平安號誌。但中央控
  制區間掩護號誌機及未派站長處所之進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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