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發現二個或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
  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
  四、攜帶凶器入場者。
  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
  前項委員或監督,得派員代行本條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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