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一、接受國應依本國制定之法律規章,准許下列物品入境,並免除一切
      關稅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之一切其他課征:
    (一)使館公用物品;
    (二)外交代表或與其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之私人用品,包括供其定
          居之用之物品在內。
  二、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驗,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裝有不在本條
      第一項所稱免稅之列之物品,或接受國法律禁止進出口或有檢疫條
      例加以管制之物品者,不在此限。遇此情形,查驗須有外交代表或
      其授權代理人在場,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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