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士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者,其處理依左列規
  定: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遞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者,其判刑在七年以上者
      ,予以禁役,未滿七年者,依法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
  二、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予以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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