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士官在服役期間,依法免官者,其處理依左列規 定: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遞奪公權之宣告而免官者,其判刑在七年以上者 ,予以禁役,未滿七年者,依法轉服常備兵現役或預備役。 二、因喪失國籍,而免官者,予以除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