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各支用出機關之支出,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中
  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係指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支出機關,依會
  計法及各該會計制度規定,按期產生之各項支出之月報及其年度會計報
  表,應以一全份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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