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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準用本法規定)
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 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之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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