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收到機密文件,應將條碼黏貼於封套上並於電腦系統中登錄,主旨登
    載密不錄由,且於密件收文簿上登記,送陳主任秘書拆閱分辦。
二、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註機密
    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記資料不得顯示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三、機密文書之簽擬、陳核(判),應由業務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處理,
    並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四、分文(交辦)、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除絕
    對機密及極機密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外,其餘非由承辦人員傳遞時
    ,應密封交遞。傳送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交指定專責人員或承辦人員
    親自簽收。
五、各機關對於機密文書之處理,應指定專人會同檔案、資訊、通信、政
    風等業務承辦人員,實施查核。
六、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質,須不能透視
    且不易破裂;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封口及接縫處
    須加貼薄棉紙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
    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文件,無法以前述方
    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
七、辦理機密文書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之廢件,或誤繕誤印之廢紙及複
    寫紙等,應由承辦人員即時銷毀之;不能即時銷毀時,應視同複製品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護之。
八、納入檔案管理之機密文書,應隨時或定期查核,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
    解密者,應即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解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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