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構人員請假,除因病不能先行呈核,得事後補報外,餘非經核准 ,不能先行離開,否則以曠職論。因病請假在三日以上者,須附健保醫 療機構證明書。 請假或續假未經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未癒或確有不得已原因者外 ,均以曠職論。 請假事由,如發現有虛偽情事,以曠職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