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構人員請假,除因病不能先行呈核,得事後補報外,餘非經核准
  ,不能先行離開,否則以曠職論。因病請假在三日以上者,須附健保醫
  療機構證明書。
  請假或續假未經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未癒或確有不得已原因者外
  ,均以曠職論。
  請假事由,如發現有虛偽情事,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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