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地面站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
  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
  站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局得
  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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