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及離岸終端站管理機關應於適當處所,置備收受船舶遺留之含油或 含毒物質之殘留物及混合物之設備,其能量及容量應足供該港或離岸終 端站船舶之需要。 前項收受作業,得於商港及離岸終端站管理機關之管制下,委託經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為之。